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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云君的博客

电子游戏玩家的消费者和创造者

发布于 更新于 # 游戏哲学

我有一个不成熟的想法,还需要经过更多实践的检验:电子游戏的乐趣不仅来自于游玩,也来自于创造。游玩自然是体验游戏的过程。创造则是输出内容,例如创作游戏mod;研究游戏的玩法、剧情、美术等内容,并整理记录为资料(文章、视频等);创作基于游戏内容进行二创。游玩对应的身份是消费者,创造对应的身份是创造者。

当然,以上定义存在一些含糊不清之处。例如在一个建造游戏中,建造不同样式的建筑是否算创造?在一个硬核游戏中,研究不同的构筑打法是否算创造?这才是该定义问题所在。因此,有必要引入另一个考察的标准:游戏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体验的内在部分,对于创造者而言是体验的外在部分。在这个标准下,建造建筑或者研究打法被定义为游玩行为。但是这里又引入了新的问题:游戏内容是体验的内在部分很好理解,但游戏内容是体验的外在部分是什么意思?游戏内容成为了体验的外在部分,这是如何可能的?在这个过程中,发生了什么?

这一部分,我还没有想清楚,但直觉告诉我研究它是有意义的。接下来我需要做的是在游玩的间隙去思考这个问题。